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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汉族的黑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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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8 09:2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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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汉族的黑暗时代
在中华神州大地上生息繁衍的各民族经过无数次的战争,最终融合形成现在团结一心的中华民族。大家有没有发现元朝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最黑暗的历史时代,这段历史是在民族融合过程中,汉民族未能占据主导地位的阶段,这段历史是野蛮文明征服先进的文明,最终为先进文明改造的过程,野蛮文明在过渡到先进文明的过程中,实现了民族融合。元朝为何称为元?公元1271年,忽必烈取《易经》中“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之意,公布《建国号诏》,正式建国号为“元”。 而在这种融合过程中,取得政权的主导民族施行的民族不平等政策是客观存在的,现就以蒙古在中原取得政权后的以立法程序规定的民族之间不平等的条款为例,和大家讨论这种现象。
[ 转自 元朝由蒙古统治者忽必烈(即元世祖)于1271年所建,1279年灭南宋,定都于大都(现北京市)。1368年元朝被明朝所灭。著名学者杨西云教授对元朝入主中原后的政治心态有段准确的描述: 蒙古人在中原建立元朝后,已不可能再按蒙古旧法去统治较先进的汉族地区,从忽必烈开始,就有意地接受汉文化,实行汉法。但对人口众多的汉人进行防范与歧视,始终被元朝统治者视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元代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四等民制,列为第三、四等的是汉人、南人,其主体多为汉族人。他们在政治和法律上,都受到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例如,元朝从中央到地方的重要官职,都由蒙古人担任,汉人只能任副手;同样触犯刑律,汉人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民族歧视造成元朝民族矛盾的尖锐,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引发元末农民起义的导火索之—。 元朝法律充分说明了杨教授的描述。元朝颁布发行的法律,其显著特点之一即以法律规定了民族之间的不平等,立法保护蒙古人在政治文化生活中处于权力金字塔顶部的位置。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即四等人制),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享有特权,属统治者;色目人(西夏、回族)居于第二位;汉人(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民族及较早被蒙古统治者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民众)处第三位;南人(指原南宋地区的民众)落于最底层。元朝统治者对汉人、南人在政治上严格压制,实行多方面的防范和控制。科举任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人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的法规。元代中央或地方高级官吏几无汉人染指,有些官职则明令不许汉人南人担任。比如掌枢密院实权的知枢密院事及同知枢密院事,终元之世,无一汉人担任。御史大夫(御史台的最高官员)这一权力也从未落入汉族地主官僚之手。自皇庆二年元朝恢复科举,便规定了严格的条例,考试科目中,蒙古、色目人仅考两场,汉人、南人则需考三场;乡试录取名额四等人名义平均分配,实际汉人南人在参试人数比例上只占极少数,科举考试对汉人南人极不平等。
[ 转自铁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着民族压迫。和极度的不平等。从至元九年(1272年)五月朝廷颁布的法律规定,皇室宗亲及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且审判机关的正官亦由蒙古人担任。遇有蒙古人与汉人纠纷案件,则公然偏袒蒙古人。规定了蒙古人犯罪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举盗罪为例,汉人须处黥刺之刑,而蒙古人不须受此辱刑。更能体现不平等关系的是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打死汉人,只是规定“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安葬的费用)”;但在犯罪原因一样的情况下,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被立斩并付烧埋银。同样被判处死刑的人,蒙古人与汉人的所受的待遇也是截然不同的,蒙古人可以免去挎打,而汉人则要在受皮肉之苦后受死;蒙古人收监期间可以享受到冽酒美食,而汉人只能当饿死鬼;如果死刑犯获罪前是朝廷官员,则刽子手必须由蒙古人担任,元朝赤裸裸地用法律来保护民族不平等,这也是元朝盛极而衰的重要因素。
                                   明朝越国公虹乡胡大海第20代裔孙  长玉  谨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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